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附件:
1. 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关于发布《龙泉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公告 |
2017年8月18日 |
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1号 |
公告正文第四行:结合本市实际,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龙泉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第五条第二款 计税租金单价由地税局根据出租房产所处街道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本实施意见由龙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公告正文第四行:结合本市实际,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制定了《龙泉市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第五条 计税租金单价由税务局根据出租房产所处街道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本实施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2 |
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龙泉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2年6月21日 |
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第四条和第五条:《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附件2), 第七条《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3), 第十条 本办法由龙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2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附件3 第二段“依法向龙泉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第四条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协助书》(附件2),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附件3)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附件3 第二段“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3 |
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
2012年6月21日 |
龙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
第一条 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四条 龙泉市地税局将逐步对龙泉市存量房评税系统中的住房信息进行补充完善。 |
第一条 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龙泉市税务局将逐步对龙泉市存量房评税系统中的住房信息进行补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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