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7]267号
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负责浙江省内市场的成品油供应企业,...
因市区地段繁华程度变化及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市局决定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部分地段等级及征收税率,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关于〈教育储...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正步入转型期,省委、省政府正在通过实施“八八战略”、打造“平安浙江”、建设文化大省,努力使浙江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