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6]196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0月9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直属一分局二分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48号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各新闻单位制作、播发的各种带有广告性质的专题片,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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