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浙国税二[1996]81号
失效
1996年8月13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我省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的具体范围按省科委、省编委、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核发全民事业性质独立核算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资格证书”的通知》掌握。各科研单位(包括中央在我省的科研单位)应将“资格证书”报同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作为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这些科研机构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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