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0.9.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我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现于2020年9月4日至10月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179127496@qq.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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