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5]21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月2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第三条的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银行、保险、邮电、证券、旅游、铁路、外贸、房地产、新闻广告、三资企业等行业的扣缴义务人,从1996年1月1日起,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其他行业的扣缴义务人也应逐步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具体由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由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省局不再统一印发。
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属税法规定免税项目的收入,可不填列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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