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地税政发[2004]41号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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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台地税政发[2004]4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11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10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在我省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具体适用的资源税税额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备案。”为使我市对开采建筑用石征收资源税的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报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市开采建筑用石征收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标准通知如下:

  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在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为1.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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