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20.12.18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决定简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原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浙江省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度报送。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25 09: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一、发布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第八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等相关规定,将我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进行简并。
二、公告内容
明确我省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自2021年1月1日起原则上实行按季度和年度报送。
少数纳税人因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仍需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相关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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