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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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意见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2.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局拟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局: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二、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地址:丽水市中山街207号;

邮政编码:323000;

联系电话:2293271;

电子邮件:357307864@qq.com;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2月18日—3月19日;

感谢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公告起草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2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现就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丽水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本公告确定的毛利率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2年 月 日

公告起草说明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健康发展,楼志坚副市长于1月4日召集市税务局、市建设局等11个职能部门,同时邀请绿城、碧桂园、天阳等10家房地产企业代表进行座谈。市税务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相关房地产企业进行了现场走访调研。从座谈和现场调研情况反馈,房地产企业对下降计税毛利率的意愿比较强烈。从抽样调查测算情况分析,目前部分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实际毛利率不到或接近10%。计税毛利率从15%下降至12%,预计可以缓解房地产企业1亿元的资金压力,对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

二、文件内容的重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项目位于丽水市城区和郊区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2%。对于2022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未按本公告确定的毛利率申报的,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按本公告确定的毛利率进行调整。

三、实施日期及其他说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局企业所得税科反馈。

2022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发文日期】 2018-08-2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杭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杭州以外的其他设区市城区和郊区,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5%,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但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0%,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但不得低于5%。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于本公告发布前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确定的毛利率申报的,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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