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2.8.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嘉兴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于本公告发布前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确定的毛利率申报的,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8 19:24 来源:嘉兴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由于近两年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影响,加上疫情持续影响等因素,我市房地产行业毛利率持续下降,目前执行的计税毛利率已不能真实反映房地产企业的毛利率情况,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
(一)开发项目位于嘉兴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公告》发布前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确定的毛利率申报的,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三、公告施行时间
为便于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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