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3]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28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2002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认真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税收工作方针,规范执法,依法行政,税收秩序有了进一步好转。在这一过程中,涌现了一大批诚信依法纳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号召,进一步倡导诚信纳税,建立诚信守法、互相尊重的新型征纳关系,省局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现就开展2002年度全省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2年度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按照省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浙国税征[2002]23号)的要求进行评定,但是,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具备申请评定A级纳税信誉等级资格。
(一)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二)有欠缴税款的;
(三)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四)纳税人申请日以前发生的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申请日仍未结案的。
二、今年的评定工作暂限定在企业类纳税人中评定2002年度A级纳税信誉企业。A级纳税信誉企业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企业纳税人总数的1%以内,并结合纳税人的社会贡献程度(参考年纳税额)及平时的纳税态度两个因素进行评定。
三、2001年度已评定为A级纳税信誉的企业在2002年度评选中再次被评为A级企业的,作为全省AA级纳税信誉企业。
四、各地的评定工作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全省统一于7月份对外公布2002年度A级(AA级)纳税信誉企业名单,并适时展开宣传。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确保评定质量。各地在评定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总结,有条件的单位可探索开发计算机软件自动评定,提高工作效率。评定工作完成后,各市局要将本地区开展纳税信誉等级工作情况以文件形式于6月底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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