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14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要求高、工作新、任务重、困难多,面临着诸多挑战。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将此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理解和大力支持,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省局制订的实施方案(另行下发)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要充分估计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设计相关应急预案,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三、2007年是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的第一年,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方式向社会和纳税人广泛开展宣传辅导。同时要保证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咨询服务,特别是要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地税干部能完整、准确回答纳税人的提问。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由各市、县地税局按照总局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并于 2006年12月20日前,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如挂到地税机关网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或送到高收入个人较多的单位等等。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迅速采取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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