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6]14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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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规范(试行)

浙地税发[2006]14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选案运行机制,提高税务稽查的科学性、计划性、针对性,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税务稽查选案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稽查计划和税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信息,按照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确定稽查对象并下达检查任务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成立由税政、规费、计财、征管、法规、监察、稽查局、税务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稽查选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选案委),由局长担任主任,负责日常稽查的检查对象的产生和责成自查转重点检查案源的审批工作。选案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选案办),办公室设在征管科(处),负责选案委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选案委及选案办的工作职责:

  (一)选案委主要工作职责。一是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年度日常稽查选案的总体思路;二是组织、协调稽查局与税务分局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三是协调与税务稽查选案有关的工作;四是讨论、审定日常稽查的检查对象的产生和责成自查转重点检查案源的审批工作。

  (二)选案办主要工作职责。一是调查研究并征求税务分局、稽查局及各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建议,拟订年度日常稽查选案计划,并提请选案委审定;二是收集、汇总、筛选日常稽查、责成自查转重点检查的案源信息,拟制税务检查对象的备选名单,提请选案委审批,批准后制发《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三是定期提请召开选案委会议,反馈稽查信息,研究落实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工作措施;四是完成选案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案源采集和稽查对象确定

  第五条 案源采集原则

  (一)公正原则。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客观、公正地确定检查对象,使税务稽查选案工作做到公平、高效、有的放矢。

  (二)限选原则。在1个公历年度内,除专案稽查案件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选案排查时原则上不安排重复检查;除专项、专案稽查外,对被评为纳税信用等级A(AA、AAA)级的纳税人原则上2年内不列入选案范围。

  (三)例外原则。对一些特殊急办案件由各业务部门在报经选案委领导批准后,从速移交稽查局办理。

  第六条 稽查选案方法

  (一)人工选案:指利用各部门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收集的纳税人异常纳税信息资料,包括税务分局在日常税源管理过程中通过案头分析、纳税评估分析筛选出的异常纳税信息,稽查局及其它部门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的异常纳税信息,分析确定税务稽查对象。

  (二)计算机选案:指利用已建立的计算机综合选案系统,广泛搜集各类信息资料,依据确定的选案指标和参数,筛选出指标异常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为税务稽查对象。

  (三)其它选案方法。

  第七条 案源采集和稽查对象确定

  (一)专案稽查案源的采集

  专案稽查案源是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督办与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及协查等案件,由稽查局负责收集,按有关程序审批后直接进入检查程序。稽查局应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作相应标识。

  (二)日常稽查案源的采集

  1.税务分局在日常税收管理中通过案头分析和纳税评估分析筛选出有偷、逃税嫌疑的纳税人,提出税务稽查建议对象,形成《案源传递单》(附件1)提交选案办;

  2.稽查局发现的异常纳税信息及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案中案线索提出的稽查建议对象,形成《案源传递单》提交选案办;

  3.其它有关部门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异常纳税信息提出的稽查建议对象,形成《案源传递单》提交选案办;

  4.选案办应用计算机综合选案系统筛选出指标异常的纳税人。

  选案办对上述案源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建议实施日常稽查的名单,并制作《待稽查纳税人清册》,提请选案委审定。

  (三)专项稽查案源的采集

  专项稽查对象由各级稽查局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专项检查项目(行业)和本级税务机关税收工作的需要,征求相关处(科)室意见,提出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报本级地税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下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由稽查局负责对列入年度税收专项检查项目(行业)的全体纳税人实施责成自查。在此基础上,由稽查局提出拟转入重点检查名单,由选案办上报选案委确定后,实施重点检查。

  第八条 检查方式的确定

  (一)专项稽查一般采取责成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稽查局先责成整个项目(行业)的纳税人全面自查,再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提出拟转重点检查名单。

  日常稽查案源由稽查局确定是否实施责成自查。

  (二)经纳税评估后建议实施税务稽查的及其它由选案委确定的必须实施重点检查的案源,不列入责成自查范围。

  (三)对责成自查转重点检查的,在责成自查结束后,由稽查局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将责成自查拟转重点检查名单提交选案办,报选案委审批。重点检查面不低于30%。

  第四章 任务下达和信息反馈

  第九条 选案办根据选案委确定的稽查对象,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附件2)连同《待稽查纳税人清册》(附件3),送达给稽查局实施。

  对一些特殊、紧急的需移送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各业务部门在请示选案委主任同意后,可通过《稽查工作急件传递单》(附件4)移交稽查局查处,并报选案办备案。

  第十条 稽查对象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动,如需变动,由稽查局或选案办填制《案件退(收)回审批单》(附件5),报原确定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稽查局在稽查实施结束后,要将责成自查和重点检查的结果纳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供地税部门内部有权限的部门和人员查询,实现内部管理信息共享。要分析征管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税源管理的建议,将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的查处情况形成《稽查结果反馈表》(附件6),定期在选案委会议上进行反馈,各业务部门、税务分局要根据稽查局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落实工作,并定期在选案委会议上进行通报,达到以查促收、良性互动的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略)

  1.案源传递单

  2.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3.待稽查纳税人清册

  4.稽查工作急件传递单

  5.案件退(收)回审批单

  6.稽查结果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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