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本级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绍市地税计[2006]1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28日
市局各处(室)、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浙地税函[2006]450号文件)精神,现就市本级税务代保管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代保管资金的范围
根据《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务代保管资金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有关规定,为履行征管职责,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它当事人收取的款项。其内容包括:
1、个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2、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按现行规定交纳的发票保证金;
3、纳税担保金;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
5、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
6、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税收业务需要确定的其它资金。
二、市局选择在中信银行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由计财处按照省局文件要求进行帐户管理和资金的核算、监督。
三、从10月16日起,对个人先出售、后购买自有住房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先入库,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办理减免退库”的办法。具体要求如下:
1、纳税人出售个人自有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在主管税务分局征收窗口开具税票,作为门征税款解缴入库。开票时,纳税人名称、税种税目等项目必须完整、准确,并提示纳税人要妥然保管好完税凭证。
2、纳税人按政策规定前来办理退还全部或部分税款手续时,由主管税务分局按减免税退库的流程来处理。需提供以下退税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出售个人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纳税清算申请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一),作为《退税申请审批表》的附件,不必再附减免税批复文件,文件依据由市局统一提供给国库部门。
(3)原完税凭证及与完税凭证上纳税人名称一致的购房合同、正式发票复印件各三份。
办理退税时,请纳税人尽量退到有“银联”标志的本市银行发行的银行卡上,这样纳税人不必再跑指定的银行去提取现金,否则按照现金退税的流程办理。
四、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纳税保证金形式收取的个人所得税款,由计财处牵头、第二税务分局配合进行清理,清理后将余额划转到市局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同时原帐户注销。需退还或入库时,按以下办法办理。
1、纳税人应向第二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出售个人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清算申请表》,分局业务科签署有关意见后,填写《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二),上报市局审批。
2、根据批准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市局计财处开具现金或转帐支票支付给纳税人;税务分局在TF2000“税收会计核算”模块的“数据准备--暂收款管理--保证金清算”菜单中录入有关的内容后,在向纳税人收回的纳税保证金收据联中打印有关的清算记录,并按规定对有关资料作为税收会计凭证进行整理装订。
对于纳税保证金部分抵缴税款、部分需退还的,应要求纳税人先完税后,再按照上述办法全额退还。
3、对逾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由税务分局提出逾期清单,按户填写《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按上述办法报市局批准后,由分局经办人员到市局计财处开具银行汇票,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开票时,应根据《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按户开具完税凭证,税目为“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经济类型为“个体经济”。在TF2000中进行“保证金清算”操作时,清算记录可以打印在完税凭证上。税务分局应将完税凭证视同纳税保证金收据联,按进行装订。
五、对除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处理。
1、对原已收取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由市局业务处或分局牵头、计财处配合,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规定退还、缴库后的余额,转入新开立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需退还或入库时,按以下办法办理。
(1)纳税人应向原收款的市局业务处或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其他税务代保管资金清算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三),并提供缴纳凭据原件或有关缴纳依据。业务部门签署有关意见后,填写《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上报市局审批。
(2)根据批准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市局计财处开具现金或转帐支票支付给纳税人,并将其中一份《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退回给市局业务处或分局。
对于部分抵缴税款、部分需退还的,应要求纳税人先完税后,再按照上述办法全额退还。
(3)、对逾期的税务代保管资金,如按规定应入库的,由市局业务处或分局提出意见,填写《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能分户的,应按户填写),按上述办法报市局批准后,由市局业务处或分局经办人员到市局计财处开具银行汇票,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开票时,应根据《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由市局业务处或分局留存。
2、对新发生的税务代保管资金,由市局业务处或分局填写《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四),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将其中一份传递给市局计财处,同时通知纳税人或其他支付单位将款项缴入到市局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凭缴款凭证到市局计财处开具收据,市局计财处应与《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上的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具收据,并且将缴款凭证作为《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的附件,进行收入核算。《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在省局尚未印发之前,暂由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代替。对该部分代保管资金需要退还或入库时,比照上述第一款的办法办理。
附件:(略)
一:出售个人自有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清算申请表
二: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
三:其他税务代保管资金清算申请表
四: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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