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6]46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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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46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13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6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48号)规定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省级各部门机关所属的宾馆招待所,应在原有减免税名单企业基础上,提供免税收入与征税收入的划分方法和上年减免税金额等相关资料,并于2006年10月31日前报经省地税局重新审定后,方可享受营业税减免优惠。未经确定的宾馆招待所不得再继续享受营业税减免优惠。

  三、经省地税局审定后确定可继续享受营业税减免优惠的企业,应按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经主管地税局批准,对已征税款应予退还或在下期应缴税款中抵免。

  四、各地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有关税收政策,仍比照执行。

  五、本通知的具体执行办法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4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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