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房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绍市地税政[2006]31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1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普通住房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的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除普通住房外的其他房产按转让收入1.5%的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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