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义地税政[2006]34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为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预字[2006]1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下同),对我市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3%征收教育费附加。对我市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已按老办法申报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7月份征期申报缴纳时进行一次调整清算,缴纳不足部分应予补足;超过应纳部分,抵扣7月份应缴费款,抵扣不完的,根据缴费人申请,可以留待下期抵扣或退还缴费人。
三、今年5月1日前欠缴的教育附加,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略)
1.《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浙政发[2006]31号)
2.《关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财预字[2006]15号)
3.《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负责浙江省内市场的成品油供应企业,...
因市区地段繁华程度变化及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市局决定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部分地段等级及征收税率,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关于〈教育储...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正步入转型期,省委、省政府正在通过实施“八八战略”、打造“平安浙江”、建设文化大省,努力使浙江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