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绍市地税规费[2006]8号
全文有效
2006年4月27日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绍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全面展开,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统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和减免程序,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和《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残字[2003]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减免审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征收标准
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0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置不足一人的单位,根据实际比例差额缴纳。计算公式为:(单位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基数,由市地税局和市残联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每年确定一次,于年初发文公布)×100%。
征收期上一年新办单位,按实际经营月份(以工商注册为依据)计算征收。当年新办单位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缴费期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跨年度集中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年7月。缴费人应在每年7月31日前申报并缴纳上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学校由于放暑假等特殊原因,可以将缴纳时间延后至9月30日。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减免条件
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按规定缴纳有困难的单位,可酌情减免当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由于政策性亏损等特殊原因,按规定缴纳有困难的单位,可酌情减免当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当年有严重偷税行为的单位,不论符合上述何种减免条件,均不给予减免照顾。
四、减免程序
实行征前减免的方式。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残联提交《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及其他减免需上报的材料,经市残联和市地税局同意后给予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照顾,并由市残联将批复后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返还各申请单位。
五、减免需上报的资料
1、要求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书面申请;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3、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政策性亏损的证明材料;
4、上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
六、申报缴纳
1、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在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原则上通过地税因特网网税系统(地址:http://www.zjds-etax.cn 或http://www.zjds.cn)申报缴纳上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实行网上申报的单位,到绍兴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或第二税务分局办税大厅申报缴纳。
2、实行征前减免缴纳的单位根据市残联和市地税局同意后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在限缴期限前按前款方法办理零申报等手续。
3、延期缴纳的各学校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到绍兴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或第二税务分局办税大厅办理申报手续。
七、该办法自2006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地税局和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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