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书画作品、古玩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15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4月12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个人取得书画作品、古玩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转让书画作品、古玩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凭纳税人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合法凭证进行扣除。
二、对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对个人取得的转让收入,暂按成交价的2%实行核定征收。
三、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款项支付方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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