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6]1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消费税政策调整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内部人员培训和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认真做好新增消费税税目涉及产品的生产企业的调查工作,做好消费税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相关工作。
三、对生产同一税目不同子目的消费税产品,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四、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以前,对护肤类化妆品暂不征收消费税。
五、做好停征消费税企业的清算工作,对停征消费税的纳税人,要限期缴清欠税。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负责浙江省内市场的成品油供应企业,...
因市区地段繁华程度变化及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市局决定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部分地段等级及征收税率,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关于〈教育储...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正步入转型期,省委、省政府正在通过实施“八八战略”、打造“平安浙江”、建设文化大省,努力使浙江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