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14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3月29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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