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无现金流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8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23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的精神,同时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个人取得无现金(实物)流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二、关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属于个人的部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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