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地税政[2005]66号
全文有效
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局浙地税函[2005]206号文件批复,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及有关房产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5年度起,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等级划分如下:
一等建制镇:乐成镇、柳市镇、虹桥镇、北白象镇
二等建制镇:翁垟镇、黄华镇、七里港镇、象阳镇、蒲岐镇、石帆镇、南岳镇
三等建制镇:磐石镇、白石镇、清江镇、大荆镇、雁荡镇、芙蓉镇
四等建制镇:仙溪镇、湖雾镇、淡溪镇、南塘镇
二、各建制镇土地不再划分土地等级,统一适用其所属建制镇的税额标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继续分为四级,但征收标准由原先的每平方米年税额2 元、1.2元、0.8元、0.4元统一调整为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3元、2元 、1元。即调整后我市各建制镇土地按以下适用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等建制镇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4元;
二等建制镇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元;
三等建制镇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
四等建制镇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元。
三、考虑到与周边地区的平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天成乡作为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比照二等建制镇,适用二等建制镇的税额标准。同时对天成乡的企业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四、我市2005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统一确定为2005年6月份,按年计算,全年一次性征收,税款入库时间限6月底。对按租金收入征收的房产税,原则上按浙地税发[2001]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单位应切实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此次征收标准的调整,认真做好宣传、纳税辅导工作,同时应高度重视税种税源管理工作,摸清税源底子,建立和充实税源数据库,征收管理岗位必须将申报情况与税源数据进行比对,做到按时足额征收。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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