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操作程序的通知
全文有效
管理科、市场管理科、涉外管理科、信息中心: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税收政策,方便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经市局研究,将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可按简易办法征税资格认定的操作程序调整如下:
一、生产销售可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的企业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即可向管理单位申请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资格认定,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认定表》一式二份报管理单位审核认定。
二、管理单位对企业上报的有关资料必须对照总局财税字[1994]4号、国税发[2000]37号、国税发[2002]56号等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简易办法征税条件的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此表及时传递信息中心进行认定。
三、信息中心受理后应当即在CTAIS中对该企业作6%征收率和17%适用税率的鉴定并在《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认定表》上签署鉴定录入结果,同时信息中心还应将《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认定表》存档备查。
四、上述工作列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税政法规科应对此项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书面反馈市局分管领导。
附件: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认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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