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地税计[2005]5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欠缴税款管理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欠缴税款管理的通知

绍市地税计[2005]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3月31日

市局各处(室),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欠缴税款的管理(以下简称欠税),严格控制和有效清理欠缴税款,根据省局有关加强欠税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加强欠缴税款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控制本年新增欠税,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特别是往年欠税的追缴。

  二、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欠税的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欠税类型的分类确认工作由征管处负责,具体分类办法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计[2001]8号)办理;

  (二)日常征收中形成的欠税(包括税收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欠税,下同),其管理、追缴工作由各税务分局负责;

  (三)稽查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欠税,其追缴工作由稽查局负责;

  (四)各种欠税的核算、反映及欠税清理的协调工作,由计财处负责。

  三、各分局在欠税日常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纳税人欠税登记台账》(详见附件一)。从2005年起,建立《纳税人欠税登记台帐》,全面了解欠税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财产情况、欠税清理情况及欠税管理过程中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按季核实分户欠税情况。从2005年起,应按照《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欠税公告的通知》(绍市地税征[2005]9号)要求,做好每季对欠税纳税人欠税情况的调查核实及欠税台帐的登记工作。要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与TF2000中的欠税进行核对,如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三)做好呆账税金分类确认和死欠核销等有关材料的调查核实、上报工作。

  四、建立欠税催缴制度,严格落实清欠的有关措施和清欠责任制。

  (一)各分局应按照《催报催缴管理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当期形成的欠税进行催缴。

  (二)严格执行税款缓缴审批制度。纳税人申请税款缓缴,应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把关,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局审批。对于经常申请税款缓缴的纳税人,应从严把握。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应及时转为欠税处理,欠税未缴清之前,不得再办理税款缓缴。

  (三)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各税务分局要根据省局浙地税发[2003]34号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

  (四)严格依法加收滞纳金制度。各分局清缴欠税时,必须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五)实行以票控欠。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各税务分局应控制其发票售量,督促及时清缴欠税。欠税纳税人补缴欠税后,应立即恢复发票的正常供应。

  (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一些生产状况和货款回收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或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手段逃避欠税的纳税人,各税务分局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七)参与企业清偿债务。欠税纳税人申请破产,各税务分局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清偿欠税请求,依法主张税收优先权,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纳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各税务分局应依法及时认定欠税的归属。

  五、实行欠税公告制度。具体按《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欠税公告的通知》(绍市地税征[2005]9号)的要求办理。

  六、建立通报限制欠税人员出境的报备制度。

  (一)报备不准出境的对象。主要是欠税行政违法人员,即:欠缴应纳税款、滞纳金且没有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其出境活动的欠税额度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个体工商户1万元以上,欠税时间为3个月以上。其中:稽查查补的偷、抗、骗税的欠税不受额度限制。

  (二)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应根据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将欠缴税款人员列入不准出境务案对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2]8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对符合报备不准出境的对象,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二),并加盖报备单位公章,不准出境的期限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决定,一般情况下最长限制期限为五年,到期后可续延。对通报备案后纳税人或法定代表人缴清欠税或提供纳税担保的,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应在15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供“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详见附件三),并加盖原报备单位公章。

  附件:(略)

  1.欠税公告信息核实表

  2.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3.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浙国税流[2005]8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5]8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负责浙江省内市场的成品油供应企业,...

金地税政[2005]113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地段等级及税率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5]113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地段等级及税率的通知

  因市区地段繁华程度变化及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市局决定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部分地段等级及征收税率,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浙国税所[2005]3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5]3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关于〈教育储...

浙地税发[2005]10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5]10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

浙地税函[2005]41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地税函[2005]41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正步入转型期,省委、省政府正在通过实施“八八战略”、打造“平安浙江”、建设文化大省,努力使浙江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