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5]2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月3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欠税公告是税务机关加强清缴欠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务必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切实加强对欠税公告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确保欠税公告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
二、按规定应由省地税局公告的欠税信息,各市、县地税局以局函的形式直报省局,由省局随时在浙江地税网站(外网)、浙江信用网站和《中国税务报》或《浙江日报》、《今日早报》等媒体上进行公告。依法应由各市、县地税局(分局)公告的欠税信息的上报时间和要求等,由各市、县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公告的欠税信息须经基层主管税务分局(所)逐户核实,计财部门核对无误后由征管部门正式行文。
对外媒体公告的欠税信息,由各级地税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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