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4]24号
全文有效
2004-12-3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自行征收的职责。我省房地产业较为发达,商品房热销,二手房市场正在兴起。近年来,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中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加强契税征管工作是优化地方财力结构的有效措施。为此,全省各级财政契税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认真做好征收工作。目前,还有个别地方存在委托代征现象,必须立即改变征收方式,由征收机关自行组织直接征收,以更好地履行征管职责。
二、落实专门征管力量,建立科学规范的契税征收管理制度。各地要适应征管方式的转变,配备必要的征管人员,设置专门办税场所及外延窗口。规范征管业务,建立健全契税办税窗口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三、加强部门配合,推进工作开展。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做好政策的解释和宣传工作,继续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契税“先税后证”机制的落实,防止税款流失。
请各市局负责将所属市县(区)局契税直接征收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于2005年2月8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负责浙江省内市场的成品油供应企业,...
因市区地段繁华程度变化及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市局决定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部分地段等级及征收税率,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关于〈教育储...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正步入转型期,省委、省政府正在通过实施“八八战略”、打造“平安浙江”、建设文化大省,努力使浙江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