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8]1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契证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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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契证式样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8]18号

全文失效

2008年10月30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契税征管工作实际和征收软件的需要,我们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调整契证格式和内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管机关在契税纳税人完纳契税后(包括办毕契税免征和不征手续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契证。

  二、契证式样为全省统一基本格式,发放机关为具有直接征管权限的市或县(市、区)财政局。各级征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契证的格式栏目内容进行适当补充。

契证尺寸规格为18.4厘米(长)×13厘米(宽)(32开纸)。

  三、契证填写说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栏根据各地征管机关确定的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填写。

  “转移方式”栏填写土地出让、土地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易等内容。

  “用途”栏填写纳税人取得房地产权属的使用目的。

  “计税面积”栏填写房地产权属转移的面积。

  “计税金额”栏填写征管机关依据征管规定所核定的计税价格。

  “契证编号”栏填写纳税申报表上的流水号。

  “完税凭证字号”栏填写契税完税证或契税专用缴款书上的编号。

  “附注”栏填写征收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完税凭证粘贴处”粘贴契税完税证第二联或契税专用缴款书第一联。

  四、其他事项

  1.契证存根联与正页之间的中缝应当加盖骑缝章。存根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2.契证的管理工作按照《浙江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浙财农税字[200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契证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行印制,实行免费发放。印制费用从农税征管经费中列支。

  4.调整后的契证式样自2009年1月1日起启用。各地原有契证可延用至2009年6月30日止。

  附件:契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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