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40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13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7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通知》精神,并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和厅党组提出的“依法治税、为民理财、务实创新、廉洁高效”工作理念,切实维护税收刚性。特别是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下,尤其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管理。一方面要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要杜绝随意开政策口子,坚决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全面清理超越权限制定的税收政策,依法纠正和抵制各种越权制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地方政府超越权限制定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同时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纠正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或发现越权减免税政策不抵制、不上报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省局《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要求,认真实施减免税审批,对大额减免税坚持实行集体审核审批制度,确保减免税的合法性、合理性。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减免税实施情况的执法监督。今年,省局将对减免税审核审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各地要认真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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