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8]6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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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附件2公布本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跨省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8]65号

全文失效

2008年8月8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反映的问题,经认真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相应的措施办法前,暂统一规定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局要在本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一次跨省(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总分机构的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对还未进行认定的跨省总分机构要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认定工作。

  二、对我省总机构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法》规定向跨省分支机构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的,应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提供。

  三、对外省总机构来我省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法》规定及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采取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计算其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并按其应纳所得税额的50%预征企业所得税。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发函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提供《分配表》,待其提供《分配表》后,要按《分配表》确定的分摊税款多退少补。

  四、此前没有明确规定且尚未进行处理的税务事项,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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