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34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24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8年8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统一使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现用于报关代理业务的具名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启用后,各地不得再审批用于报关代理业务的具名发票。
二、《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由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集中印制,于7月20日起开始发放。各地应及时做好印制(领购)计划的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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