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8]3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应于6月3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由各市局印制。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浙江省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各市的行政区划码,后6位为自然码。
附件:(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
2.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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