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12日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下39户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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