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8]8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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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8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22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4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和《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近一年来的运行情况,省局对《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117号)同时废止。

附: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7]124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密信息范围

  按照本办法进行保密管理的信息,是指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上的有关信息,包括:

  1.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

  2.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

  3.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帐、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

  4.涉及某个单位人员整体收入、纳税情况,以及其他国家税务总局、省局要求进行保密管理的相关信息。

  二、保密工作要求

  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按"秘密"级信息进行管理,保密工作应覆盖受理(包括审核、采集、录入、登记、补退税)、统计、分析、归档、保存、查询等所有与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和涉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各个环节均应确定有很强保密意识和责任心的正式在编地税干部专人负责。与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和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和有关资料。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申报受理环节

  1.对实行上门申报的,各办税服务厅应指定专门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窗口(每年1月1日至3月底期间,指定窗口以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为主,具体由各地自主均衡调整),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处理其纳税申报信息(资料)。

  2.对实行邮寄申报的,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的签收、拆封、编号、登记等工作,并及时转交指定专门受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人员。

  3.对实行网上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加密上传、分级授权等措施,避免无关人员接触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网上申报数据接收后,仅在地税机关内部相关环节进行自动加密储存和流转。

  4.纳税人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的纸质申报资料录入计算机无误后,随即装入专用档案袋封存,在封口处必须加盖受理人员印章;纸质申报资料封装后,按日归档,地税机关内部不再流转。

  (二)统计、分析环节

  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密报送。税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相关资料和信息的,须经县级(含)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在限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借、还手续。

  (三)归档、保存环节

  1.各级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归档保管,严防外泄。

  2.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纸质资料和依据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形成的统计数据等资料按秘密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3.存放场所要有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四)查询环节

  1.各级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个人涉税信息的查询,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授予非指定人员查询权限。

  2.对采取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查询本人纳税申报信息的,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本人到主管地税机关查询。

  3.对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原则上要求其通过网络自行进行纳税申报信息的查询。对纳税人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密码丢失或被盗用的,应要求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身份确认后,可帮助其找回用户名和密码,或重新设置密码。

  4.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提供给媒体、其他部门和无关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时,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司法或行政文书程序,并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这些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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