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7年12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现将我市征收车船税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依法应在我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在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机动车辆车船税。
三、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的车船税纳税人应在投保交强险时,由收取交强险的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或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未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纳税人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船舶应缴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由各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另行规定。
四、车船税依照下列适用税额征收:
(一)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 (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每年每辆540元;
中型客车 (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每年每辆480元;
小型客车 (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每年每辆360元;
微型客车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每年每辆240元。
(二)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年每吨(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60元;
(三)摩托车 每年每辆60元;
(四)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年每吨3元;
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年每吨4元;
净吨位2001-10000吨的,每年每吨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吨6元。
五、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六、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七、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其纳税期限为:(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机动车车船税的,为每年的12月;(三)船舶车船税的纳税期限由各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另行规定。逾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符合减免条件的外交车船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纳税人应及时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辆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等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车发给车船税免税证,凭免税证在投保交强险时,免征车船税。
九、我市各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为:
市区: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绍兴县:绍兴县地方税务局柯桥税务分局
诸暨市: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
上虞市:上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嵊州市:嵊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新昌县:新昌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十、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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