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绍市地税政[2007]5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2月3日
市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相关税收处室:
为便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征管,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浙地税外[1999]56号)的精神,自2008年1月1日起,市本级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各季度应缴税款应分别在当季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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