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48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票证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的保险费发票由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集中印制。
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报送2008年度保险费发票印制计划,此后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报送下个年度印制计划,12月底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办理领购,之后需要增加当年度印制数量的,应提前1个月补报印制计划。
三、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应在每季后1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各地级市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地税机关以纸质和电子方式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同时以电子方式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是否报送明细表纸质文档由各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二ОО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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