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的通知
湖国税流[2007]14号
全文有效
2007年9月6日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6年第22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二手车交易的有关税收征管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范围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二手车经销公司
(三)二手车拍卖公司
二、发票管理
经批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市场经营者),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应严格按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认后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市场经营者在开具发票时,根据不同交易方式核对并保存以下资料:
1、二手车直接交易方式
(1)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购车的原始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6)二手车交易合同;
(7)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提供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2、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的交易方式
除提供上述(1)至(7)项资料外,还应提供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出售的车辆,还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若上述两种交易中某项资料不能提供,请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除上述两种交易情况外,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发票时,应核对原件并保存以下资料:
1、原车主和买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二手车收购合同和销售合同。
(三)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具发票时,应核对原件并保存以下资料:
1、委托人和买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委托拍卖合同;
6、《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若上述(二)、(三)两项交易中某项资料不能提供,请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的二手车,发票由交易市场经营者统一开具。在二手车经销企业或拍卖企业交易的二手车,由经销企业或拍卖企业开具发票。发票开具金额为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分别由购车方记账(或收执)和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三、征税管理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
市场经营者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征收增值税:
1、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
纳税人销售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及摩托车,具体征收范围见财税[2006]33号文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超过原值的,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
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包括车身长度大于7米的商用客车、农用三轮车、货车、挂车、电动汽车等),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免予征收增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
(3)售价不超过其原值。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出售的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不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均免予征收增值税。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代征增值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日常税收管理,一旦发现有未按规定开具、保管发票,以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或解缴增值税款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商务主管部门(贸粮局)等有关部门联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者和各经营主体的税收管理,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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