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纳税户定额征收方式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7年6月27日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促进税收征管,使定期定额管理工作更趋科学、规范、合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浙地税发[2007]28号)的文件精神,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定期定额纳税户的定额征收方式统一调整为“定额加发票超额”(即当月实际经营额不超过定额的,以定额为当月计税依据,当月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的,以实际经营额为当月计税依据),其中超额发票的计算以“月”为基本单位,同时取消其它定额方式和以“季”为基本单位的超额计算模式(2007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适用原有的定额方式和以“季”为基本单位的超额计算模式)。在定额方式调整后,为了纠正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不平衡问题,我局下一阶段将对定期定额户的定额进行测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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