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国税流[2007]13号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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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

湖国税流[2007]13号

全文有效

2007年6月19日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27号)精神,为了便于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汇总及管理,提高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准确率,提高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数据采集质量,进一步推动增值税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经研究决定,在市局范围内推广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的对象及时间

  有农产品收购业务(包括加工、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必须通过该系统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推广使用的组织分工

  此次推广工作采取统一部署、分工协作的原则。

  (一)市局流转税处,负责牵头组织及农产品目录的审核录入维护,收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新的业务需求;

  (二)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系统接收、平台搭建、师资培训、技术维护、技术保障;

  (三)市局征管处,负责电脑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印制及领用存管理。

  (四)各县局及分局,负责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审核、录入、维护。

  三、推广使用的要求

  (一)此次推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二)各单位对已上报的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收购原料进一步核实,并于6月30日前将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录入维护完毕。

  (三)各单位在发放电脑版收购发票的同时,缴销全部手工版农产品收购发票。

  (四)各单位在系统应用中如发现问题,或有新的必要的业务需求,可及时向市局提出,由市局汇总后向省局提出需求。

  (五)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系统软件由金华市国家税务局免费提供,各单位在推广过程中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推广使用的培训时间

  6月中旬市局组织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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