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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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19日
  为进1步规范我市房产出租市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收负担,根据《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委托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代征我市个人出租房产的相关税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管范围
  个人在绍兴市区范围内出租、自用房产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通告。 本通告所称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以及承租人将租入房产再出租的转租行为,包括:
  1、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用于居住的行为;
  2、个人将房产出租给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出租房产:
  (1)以房产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
  (2)以承包、承租经营或其他名义有偿提供房产使用权的;
  (3)利用个人房产从事个体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
  本通告所称个人自用房产行为是指将个人房产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以下简称个人自用房产)行为。
  本通告所称的房产包括已领取产权证或未领取产权证以及不能领取产权证的所有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登记管理
  1、个人出租房产均应在发生应税行为或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30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向地税机关设在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以下简称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进行登记,并填报《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此表也可通过绍兴财税网http://www.sxds.gov.cn下载)。如有多处房产的,按每一处房产分别填写《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并可选择到其中一处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进行登记。
  不能领取产权证的房产出租的,纳税人自行填报《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代征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后登记。
  2、出租房产发生停租、改变出租面积、变更承租人姓名或投递地址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变更资料提供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
  3、个人房产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应携带有关资料向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进行登记,并填报《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
  4、房产所有人(个人)为房产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所有人不在市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
  房产承租人应向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提供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与房产所有权人取得联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与房产所有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5、个人出租房产登记申报时除填写《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外,应同时携带以下资料:
  (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尚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提供房产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不能领取产权证的房产不用提供);
  (2)产权所有人(使用人、代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转租的应提供租入房产时的房产租赁合同、租入房产的房屋出租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自用房产登记申报时除填写《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外,应同时携带以下资料:
  (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尚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提供房产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不能领取产权证的房产不用提供);
  (2)产权所有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纳税
  (一)个人出租房产应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
  1、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等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
  2、个人出租房产取得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出租房产应缴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3、共有产权的房产出租按产权证列明的产权比例确认各自的租金收入;个人取得多处房产租金收入,应将各处收入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
  4、个人转租房产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无租使用房产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个人自用房产,应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
  (三)各项税费的缴纳期限:
  1、个人自用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4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
  2、个人出租房产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0日前缴纳;若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0日前一次性缴纳;未提供房产租赁合同等纳税资料实行核定征收的,全年分两次缴纳,分别在4月底前和10月底前缴纳;遇有其他情况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月平均分摊计算租金收入,在次月10日前缴纳。
  四、税款征收
  (一)个人出租房产、个人自用房产的税费征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纳税人能主动申报纳税,且申报的依据真实、有效的,实行按实征收方式。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
  (1)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房产所有权人将自有房产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实际收取租金或实物等其他经济利益的;
  (4)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
  (二)应缴纳的各项税费采用综合税费率征收:
  1、个人自用房产的综合税费率为1.2%;
  2、个人房产出租用于居住的,其综合税费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为9%,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4.5%;
  个人房产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综合税费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为19%,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12.5%;
  3、个人房产转租用于居住的,其综合税费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为5%,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0.5%;
  个人房产转租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综合税费率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为7%,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为0.5%。
  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含在综合税费率中,按房产实际所在位置确定每平方米税额。
  五、征管要求
  1、个人2007年1月至3月发生的个人出租、自用房产行为,应在2007年4月21日至2007年5月31日期间,到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申报办理个人房产登记手续,填报《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并最迟于2007年7月31日前到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2、个人自2007年4月1日起发生的个人出租、自用房产行为,应在发生出租、自用房产行为或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30日内到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申报办理个人房产登记手续,填报《个人房产自用(出租)情况登记表》,并按照本通告第三大点第(三)小点的有关规定到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3、申报缴纳税款时,纳税人可以到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直接用现金缴纳,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持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开具的《税款缴纳联系单》将现金先缴到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税款专户,三天内持现金缴款单或进账单回执到代征点换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缴纳税款后,纳税人可以向房产坐落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代征点申请开具《浙江省绍兴市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六、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分局对纳税人历年的应税房产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补缴相关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或者使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承租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浙江省绍兴市房屋出租专用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承租单位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代征点地址和联系电话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东浦镇人民政府
     
  东浦镇锡麟路42号
     
5190080
     
  方国兴
     
  马山镇人民政府
     
  马山镇海南路
     
8040287
     
  蒋小彩
     
  斗门镇人民政府
     
  斗门镇西头
     
8032230
     
  周来云
     
  灵芝镇人民政府
     
  灵芝镇曲屯村
     
8206608
     
  陈栋梁
     
  稽山街道办事处
     
  舜江路680号
     
8622119
     
  孟夫琴
     
  塔山街道
     
  若耶溪23号
     
  5147987、5135837
     
  徐文娟、金水峰
     
  府山街道
     
  鉴湖后街80号
     
  5150995、5162522
     
  许为群、林兴德
     
  蕺山街道
     
  昌安鞋子畈16幢
     
  8202708、8202712
     
  王德鑫、周观清
     
  北海街道
     
  西郭霞西路139号
     
5168713
     
  朱国强、姜育红
     
  城南街道
     
  市区城南朝阳路28号
     
8366169
     
  杨芝英、黄燕玲
     
  东湖镇人民政府
     
  则水牌会龙大桥边
     
8204534
     
  陈志清、张锦兔
     
  鉴湖镇人民政府
     
  解放南路延伸段南池
     
8069330
     
  骆志芬
     
  皋埠镇人民政府
     
  皋埠镇银桥路
     
8775264
     
  屠蓝英
  八、举报监督电话:纳税服务热线:12366,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5087101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8159106。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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