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湖地税政[2007]54号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3日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精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农税字[2006]〕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按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按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收入核定征收0.5%的土地增值税。同时,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从1.5%调整为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负责浙江省内市场的成品油供应企业,...
因市区地段繁华程度变化及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市局决定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部分地段等级及征收税率,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关于〈教育储...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正步入转型期,省委、省政府正在通过实施“八八战略”、打造“平安浙江”、建设文化大省,努力使浙江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