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票款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13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计[1998]46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浙地税函[2006]450号)规定,为了强化管理,规范执法,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票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省局决定继续在全省开展税收票款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的范围为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各级地方税务局、基层税务分局(所)、代征代扣单位的税收票证使用管理和票款结报缴销情况,主要对税收票证领用、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等各环节,以及税款的缴库、退库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现金税款和代征代扣单位的票款结报缴销情况和税务代保管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 检查内容
(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领用、保管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账实是否一致。
(二)税收票证使用、填开情况,特别是代征单位征收税款(基金、费)是否按规定使用税收票证;是否有利用税票贪污、挪用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税务部门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和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基金、费)的结报缴销情况,是否按“双限”管理规定及时、足额入库,是否有逾期结报、延期缴库行为。
(四)税款账户管理情况,是否有违规开设税款过渡账户或将税款存入其他账户的行为;是否有混库、有税不收或将不应在本地缴库的税款征收入库的行为。
(五)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使用情况,是否按省局(浙地税函[2006]450号)文件规定要求对代保管资金账户及代保管资金进行了清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是否按要求进行管理。
(六)去年税收票款检查中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自查、复查、重点检查三个阶段。主要以各单位自查为主。基层税务分局(所)的自查工作,5月10日前结束,自查面达100%;各县(市、区)局对基层税务分局(所)的复查工作,6月10日前结束,复查面达50%以上;市局对县(市、区)局的抽查工作,7月10日前结束,抽查面达40%以上。届时,省局将组织重点检查。
四、检查要求
(一)税收票款检查是关系税款安全、税收政策贯彻执行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迅速将省局文件精神落实到基层征收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按照省局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坚决防止走过场。
(二)税收票款检查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夯实基础,强化管理,规范执法。各地必须高度负责,认真对待,并采取切实措施,将检查工作引向深入,真正达到检查的目的。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本地进一步加强税收票款管理工作的建议,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并形成书面材料。正式报告及《税收票款检查情况统计表》,县(市)局于6月底前报市局,市局汇总情况后于7月15日前报省局。
附件:
1.税收票款检查工作底稿(略)
2.税收票款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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