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国税征[2007]118号杭州市国税局关于明确市区“同城通办”涉税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杭州市国税局关于明确市区“同城通办”涉税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杭国税征〔2007〕118号

全文有效

各区局(不包括萧山、余杭区局),市局各处(室)、开发区分局:

  为了统一规范市区“同城通办”涉税业务的操作,根据《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同城通办”涉税业务的通知》精神,现将杭州市区“同城通办”涉税业务操作规范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征收

  (一)一般纳税申报

  1、手工申报。纳税人向申报征收窗口提交纸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申报受理岗受理后,将申报数据录入到征管系统,开票征收。

  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一、二、三、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须报软盘);从事成品油零售的纳税人须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消费税:消费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所得税-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所得税-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扣缴义务人申报:代扣代缴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到办税大厅进行申报时,申报窗口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并盖章,退回纳税人,年末汇总报主管税务局。

  (2)在进行抄报税时,如发生不能抄报税现象时,应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2、申报表修改

  纳税人网上申报在数据已导入CTAIS系统后,因纳税人要求需做修改的,若在征期内,则由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在CTAIS系统内作废原申报表信息,把申报数据的状态修改为“未导入”,再由纳税人重新办理网上申报。若已过征期,则由纳税人携带正确的申报表到申报征收岗办理手工补申报,产生的滞纳金由受理机关一并征收。

  应提供的资料: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二)预缴或补税申报

  1、代开发票预征税款。代开发票窗口根据其递交的《浙江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相关资料,征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应预征的税款。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征税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月第二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人携带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选择发票号码查询》表、正数发票清单、填写《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款申请表》、上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由申报征收岗核对无误后,按正数发票金额的4%预征税款。

  3、自查、评估补税及个体户补申报。申报征收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自查补税申报表或评估补税通知书,在税票录入模块予以补征税款。

  (三)手工抵缴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形成多缴后,在以后月份申报时先在网上全申报但不扣款,携带申报表到税务机关由申报征收岗做手工抵缴后再扣款或开票,并打印“抵缴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征收专用章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留存。

  应提供的资料:纳税申报表。

  2、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多缴数抵缴。企业在代开发票所预缴的税款,在次月征期申报时,先在网上全申报但不扣款,携带申报表到税务机关由申报征收岗做手工抵缴后再扣款或开票,并打印“抵缴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征收专用章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留存。

  应提供的资料:纳税申报表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二、报税认证

  具体包括一般纳税人征收期内IC卡报税(不包括逾期报税、注销报税、存根联补录报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货运发票认证(不包括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及抵扣联认证结果为无纳税人档案的认证),认证结果通知书打印,并加盖市局统一刻制的杭州市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认证专用章等事项。杭州市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认证专用章内的号码按各城区局防伪税控系统内税务机关代码的第6和第7位号码确定,并以此区分加盖专用章的税务机关。

  (一)认证管理流程

  1、网上认证。开通网上认证的企业进行网上认证。

  2、大厅进项认证发票。

  (1)对某些未办理网上认证或认证系统出现故障的企业在大厅提供认证服务;

  (2)一般纳税人持合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货运发票到办税大厅申报窗口进行认证,窗口经办人员按规定受理认证,并出具加盖市局统一刻制的杭州市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认证专用章的《认证结果通知书》交纳税人。

  (3)对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窗口经办人员将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

  (4)对于密文有误、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抵扣联重号、认证时属于失控的发票,窗口经办人员必须当即扣留。

  对于扣留的专用发票,由认证受理机关按规定将发票复印件及电子信息转稽查处理,并及时将发票原件转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应提供的资料: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货运发票抵扣联。

  (二)抄报税流程

  1、报税。每月1-5日企业将上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数据抄入税控IC卡后携带到税务局报税,由抄报税岗采集企业上期发票开具数据;平时企业在IC卡开票限量已到的情况下,将当月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数据抄入税控IC卡后携带到税务局报税,由抄报税岗采集企业“非征期报税”的销项数据。

  应提供的资料:税控IC卡。

  2、存根联补录。企业金税卡或电脑故障导致无法直接采集开票数据时,企业需携带金税卡、IC卡、本月已开具发票、上月已开具的最后一份发票及空白未开具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由金税管理岗通过扫描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补录销项数据。对于需要更换金税卡或重新发行金税卡的纳税人,必须回主管税务局办理更换金税卡或重新发行金税卡业务。

  应提供的资料:金税卡、IC卡、本月已开具发票及空白未开具发票。

  三、发票的验旧领购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的验旧和领购业务,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申请定印衔头发票纳税人的发票验旧供新业务。

  (一)发票验旧发售

  企业在使用完上次领购的发票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发票发售窗口验旧,发票发售窗口根据纳税人填写的领购申请单及系统核定的最大购票量,并在查验购票员身份且企业不存在欠税、未申报、失踪户、未处理违章等监控信息的情况下发售发票。

  应提供的资料:

  1、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

  应提供的资料为: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购票员身份证明(非购票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发票领购簿;

  (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购领申请表;

  (5)税控IC卡;

  (6)《选择发票号码查询》;或提供以下所有资料:最后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增值税发票汇总表、负数发票清单、正数发票废票清单和负数发票废票清单;

  (7)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和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原件。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

  应提供的资料为: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明(非购票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发票领购簿、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购领申请表、税控IC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记账联、《选择发票号码查询》、正数发票清单、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和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原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款申请表》。

  3、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

  应提供的资料为: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明(非购票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发票领购簿、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购领申请表、税控IC卡、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报备单》。

  4、领购普通发票:

  应提供的资料为:税务登记证副本、购票员身份证明(非购票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发票领购簿、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购领申请表、上次购买的普通发票。

  (二)注意事项

  1、手工版或其他发票当场验旧过程中,可能涉及违章处罚,对适用简易处罚的,受理机关应按市局统一的处罚标准按简易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2、若存在欠税、未申报、失踪户、未处理违章等监控信息,则不予受理,要求纳税人回主管税务局接受处理。

  3、若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超过核定的月供量,则不予受理,要求纳税人回主管税务局办理增量手续。

  四、临时经营普通发票代开和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无证经营户,凭身份证申请办理代开普通发票。(免税农产品除外)

  各局代开发票窗口根据其递交的相关资料,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预征税款。

  (一)代开普通发票应报送资料:申请方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购货方或应税劳务购入方相关业务证明、付款证明;属外来经营业户的,需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报送资料: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该笔业务税收缴款书复印件(须当场缴纳税款);《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证明开具

  以CTAIS系统数据和证明格式为依据,为纳税人开具的证明。

  (一)已纳税证明

  因纳税人自己的需要,或公、检、法、司以及税务稽查的需要,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相关单位的介绍信,申报征收岗通过查询CTAIS数据后,出具已纳税证明。

  应提供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申请材料,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单位介绍信等。

  (二)换开完税证明

  对某些需要纸质税单的纳税人,申报征收岗根据其提供的银行扣款凭证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银行扣款凭证上加盖“已换开”章。

  应报送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注意事项:统一启用“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

  六、发票违章处罚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由受理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由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负责处罚。在违章处罚时,处罚机关应依照市局统一的税务违章处罚标准进行处罚,不得随意变通处罚标准。

  七、上门咨询服务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咨询涉税问题,各办税服务厅应予以受理。个别涉及具体操作性的、非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应联系相关部门,引导纳税人办理。市局将适时开通12366知识库查询功能,到时要求各办税服务厅按12366知识库所列内容进行答复。对12366知识库未涉及到的问题或库内答复不够完整、准确的,应按正确的规程予以答复,并在答复纳税人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问题库样式表》给本单位12366联络员提请更新。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浙国税流[2005]8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5]8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负责浙江省内市场的成品油供应企业,...

金地税政[2005]113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地段等级及税率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5]113号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地段等级及税率的通知

  因市区地段繁华程度变化及营业税起征点的提高,市局决定调整市区个人房产租赁税收部分地段等级及征收税率,现将调整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

浙国税所[2005]3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5]3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关于〈教育储...

浙地税发[2005]10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5]10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

浙地税函[2005]41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地税函[2005]41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正步入转型期,省委、省政府正在通过实施“八八战略”、打造“平安浙江”、建设文化大省,努力使浙江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