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7]2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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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7]2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确保完成全年地税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2007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根据国务院整规办的统一部署和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指导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2.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

  3.餐饮业;

  4.服务业、娱乐业;

  5.金融保险业;

  6.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项目中餐饮业、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重点检查项目,其中餐饮业为2007年全省专项整治项目。各地应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上述省局部署的指导性检查项目中选择不少于3项检查项目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在省局部署的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

  (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

  2007年,要继续开展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具体要求是:

  1.重点整治地区的确定。根据总局要求各省每年只部署一个专项整治项目的原则,确定餐饮业作为2007年专项整治项目,选择杭州、金华、绍兴地区为专项整治重点区域。上述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地区,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集中力量开展全面的检查和整治,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

  2.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局直接组织实施,直接督办。原则上省局每年只部署一个专项整治项目,市、县两级税务局不要再另行布置。

  二、税收专项检查年度

  检查主要针对2005年度和2006年度的地方各税(费)缴纳情况,对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税收专项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及个人住房装修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检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地方税(费)缴纳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二)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食品(含保健食品)、饮料(含纯净水、矿泉水)、酒及食用酒精等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药品生产加工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中西药品(含保健药品)、药具、医疗器械等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地方税(费)的缴纳情况。

  (三)餐饮业属于服务业的一个分支,但根据国务院整规办的统一部署,省局在2007年继续开展“服务业、娱乐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同时,将餐饮业单独列出进行税收专项检查。餐饮业的检查对象,包括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检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地方税(费)的缴纳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四)服务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代理、旅店、饮食(2007年将餐饮业单独立项检查)、旅游、仓储、租赁、广告、其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娱乐业的检查对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包括内设的吧台等)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检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地方税(费)的缴纳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

  (五)金融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含有价证券、期货交易在内)业务的企业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保险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及从事该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

  重点检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地方税(费)缴纳情况。

  (六)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对象,重点:一是对仍未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的烟草、石油、石化、电力(含核电)、电信、铁路、民航、医院、外资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人进行检查。二是自行纳税申报人数明显偏少的高收入单位及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且未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含各类中介机构)的投资者、各类经济主体的股东、大型企业的高管人员、各类俱乐部人员和演艺明星(含主持人)。

  对以上检查内容,各地要贯彻各税(费)统查原则,要重视对地方小税种和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3月初开始,10月底结束。其中,3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2007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严厉查处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逐步创建公平和谐的纳税环境,保障和促进全年地税收入目标的顺利完成。

  六、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税收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来抓。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级地税局要成立以地税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稽查、征管、法规、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没有成立领导小组的要及时成立,已经成立领导小组的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各级地税稽查局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二是要认真开展检查培训。各级地税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培训工作,针对所检查行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结合该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案例,分析可能出现偷逃税的环节,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大宣传发动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通过案件曝光,打击和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

  一是要继续开展“下查一级”工作。加大省对市一级的检查力度,选择市一级一些有影响的举报案件、一些疑难案件开展“下查一级” 工作,由省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抽调省级稽查人才库人员开展检查。二是要继续开展区域专项整治。由省局稽查局直接组织,直接督办杭州、金华、绍兴地区餐饮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全省上下联动的检查机制。三是要配合公安部门继续做好制售假发票专项整治工作,打击制售假发票犯罪行为。2007年省局将配合省公安厅对温州、台州两地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四是要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责成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调研式检查与行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上查下等检查的方式方法,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五是要在检查实施和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稽查规程》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法规执行,按规定予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对构成犯罪条件的案件,应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发现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及时报告省局。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

  各级地税局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法规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地国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地税与公安、检察院、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构建协税、护税、查税的“天罗地网”,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地、国税部门在检查中,要争取联合进户、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各级地税局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地税局还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请示,争取支持,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

  各级地税局要紧紧围绕我省“三个三”工作措施的要求,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探索研究宏观分析机制、个案分析机制、延伸检查机制、稽查建议机制等工作制度。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摸索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核

  各级地税局要认真研究总结税收专项检查的督导协调、考核考评和报告督办等工作机制,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制度。省、市两级稽查局要组织督导组,定期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查补税款入库情况、税务行政处罚情况以及稽查建议工作、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省局稽查局今年将出台《浙江省地税系统稽查工作综合考核办法》,把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纳入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强省局对全省各地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考核力度,对考核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各级地税局要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及时上报,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请示,便于省局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

  各级地税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七、材料报送要求

  各级地税局(稽查局)领导要重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材料、报表的报送工作,及时向省局(稽查局)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材料。具体包括:各市地税局要在2007年3月25日前,县(市)地税局要在3月30日前报送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发文;各市地税局要在2007年7月5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半年总结(含所辖县、区);各市地税局(稽查局)要在2007年10月2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含所辖县、区)的正式发文;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要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省局(稽查局)将对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专项检查材料报送情况予以通报。

  其中,专项检查工作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要有详细的统计数字,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有关数据统计的汇总表格见附件)。行业检查指南应以“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为目标,分析相关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行业征管现状,列举行业涉及的相关税种,结合典型案例归纳普遍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总结检查方法和技巧等。各市地税局(稽查局)在报送各种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NOTES信箱报送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附件: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数据统计表1-3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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