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7]4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
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邮政局浙地税发[2006]56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将各地开具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由扣缴义务人通过全员管理系统实行明细申报的每一位纳税人,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在2007年3月底前为其开具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按要求送达纳税人。
二、各地在完税证明的打印、制作及寄递环节必须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和各类预案,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不外泄。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在此项工作结束后,应在2007年4月20日前将2006年度完税证明的开具数量上报市级地税局,由各市地税局汇总后,在2007年4月底前将分县(市)数据上报省局计财处和税政管理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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