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〇〇六年度地方税费清算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11日
各纳税人:
为加强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决定对各纳税人2006年度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清算。本次清算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由各纳税人自行填报《地方税费清算纳税申报表》,自行计算补缴相关税费;第二步,我局将组织力量对上报的自行清算内容进行核实。现将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1、《地方税费清算纳税申报表》要求于2007年2月28日前上报,逾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2、《地方税费清算纳税申报表》表格可到我局办税大厅领取,也可在本站表单下载栏目(/web/html/bdxz_swl/2007-1/15/15_33_43_616.html)中下载。(本表一式两份,为A3格式)
3、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于2006年5月(所属)开始从4%减至3%,地方教育附加从2006年5月(所属)开始按2%征收,由于文件滞后,实际从2006年6月(所属)开始按上征收;大部分纳税人所属2006年5月教育费附加多缴1%,地方教育附加少缴2%。因多缴的教育费附加1%其实质为原省局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纳,现我局决定所属2006年5月多缴的教育费附加允许在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中冲抵1%,具体操作如下例:
某纳税人2006年5月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为10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3000元,实际已缴4000元;应缴地方教育附加为2000元,实际已缴0元。现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000元,应退多缴教育费附加1000元;经冲抵多缴教育费附加后,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000元。在表格第44行中应将多缴教育费附加1000元计入,而在表格第19行中应将多缴教育费附加1000元剔除。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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