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国税流[2007]2号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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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

湖国税流[2007]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月8日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信息中心、计划征收处: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我市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在2007年1月26日正式运行,市局决定成立湖州市国家税务局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领导小组。市局黄德超副局长任组长,成员为征管处王思汉、计划征收处严根乐、信息中心宣伯卿、流转税处张宏鑫。各处室工作人员为征管处沈静、计划征收处朱虹、信息中心茅彦彬、流转税处张建华。

  各县局也要成立推行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推行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技术部门要做好技术准备与技术保障工作。一是在2007年1月5日前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点与税务专网连通;二是按照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广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原征收系统历史数据的升迁工作,保证数据安全迁移;三是对不能保证新版征收软件正常运行的旧计算机及时进行更换。

  三、推行新版车购税征收软件后,税款缴库方式、票证使用、征收操作规程等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单位要组织车购税征收业务人员学习国税函[2006]1131号文件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使用手册》相关内容,提前熟悉征收业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推行工作,加强内部联系与协调,落实相关措施,保证新版征收软件推行工作与日常征收工作两不误。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推行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省局成立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领导小组,乐国定副局长任组长,成员为:征管处蒋学武、计统处沈加潮、信息中心王金武、流转税处董玉恋。各处室工作人员为征管处黄永平(0571-85270189),计统处杨玉清(0571-85270948),信息中心蒋建刚(0571-85270891),流转税处汪小平(0571-8527086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也要成立推行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推行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各职能部门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网络环境准备工作。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是按照省级集中模式开发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点客户机需要通过网络与省局系统连接操作。为了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正常推广运行, 目前,各地车辆购置税征收点还没有与税务专网(内网)连通的,必须于2007年1月5日前连通。可以采取的方式有:1.使用专线方式连入税务内网,2.通过VPDN方式进入省局税务内网。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如有问题或需要使用其它方式的,请与省局信息中心联系。在与税务内网连通后,各地必须重视税务内网的安全,不得与其它单位的网络连接,要在技术和制度上保证税务内网的安全。

  (二)历史数据迁移准备工作。新版软件的运行需要将旧系统的历史数据迁移到新系统中,数据的升迁工作量很大,各地要认真组织确保历史数据顺利迁移。各地根据总局提供的标准DBF数据库结构,对照旧版软件的数据结构将车辆购置税旧系统的数据转入标准库中,做好数据准备,具体数据迁移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地按照要求填写《车购税涉及机关情况统计表》(表格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广实施方案》中)的机关名称、机关代码、系统管理员和联系方法,生成EXCEL文件,于2007年1月5日前上报省局。上传地址“ftp://80.16.16.1/_省国税/信息中心/上传区/车购税/车购税涉及机关情况统计表”。

  (四)客户机要求安装windows2000及以上操作系统,浏览器IE6.0(含IE6.0)以上版本。

  以上各项工作要求中,涉及到的文档资料和工具,各地可以到省局FTP网站下载。网站地址“ftp://80.16.16.1/_省国税/信息中心/车辆购置税/专用软件/新版200612”。联系人及电话:省局信息中心蒋建刚 0571-85270981;陆铁根 0571-85270922。

  三、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总局税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部署,新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版软件”)已经开发完毕并通过了实地测试。10月份在安徽、天津两地对“新版软件”进行了试运行,系统运行稳定。经研究,总局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3月底在全国推行“新版软件”。现将推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推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各单位在本地区推行“新版软件”工作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运行环境和历史数据的迁移准备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做好新版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运行环境的通知》和“新版软件”推行方案(可到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 税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准备

  1.“新版软件”的培训工作由总局统一安排师资和教材,各省自行组织。具体培训时间和需要的教材数量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

  2.培训对象为税务系统内从事车购税征收业务人员、从事计统业务人员和信息中心技术人员。

  3.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操作,新旧系统操作比较,旧系统数据升迁,系统的配置、安装,税收票证的填开、结报和管理等。

  (三)宣传准备

  各单位要运用多种方式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让纳税人理解和支持“新版软件”推行工作,做到“新版软件”推行与日常征管两不误,确因特殊原因需停止日常征收的,要报总局批准并提前向纳税人公示。

  二、推行时间

  “新版软件”推行的具体时间安排见本通知附件。

  三、有关业务规程

  (一)税款缴库

  1.纳税人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大厅(包括征收大厅银行进驻点)以现金方式缴纳车购税的,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日汇总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将收取的现金税款汇缴入库。

  2.纳税人到开户银行以现金方式缴纳车购税的,征收机关首先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自行到银行缴税。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后,为纳税人发放《完税证明》。

  3.纳税人使用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征收机关首先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税。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后,打印、发放《完税证明》。

  4.《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预算科目名称栏填写“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2006年科目编码为“171701”、“171720”(2007年科目编码为“1011601”、“1011620”),预算科目级次“中央100%”。

  (二)税款退付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购税退税业务时,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以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开户银行账户。

  (三)会统核算

  “新版软件”应将开具的完整的税票信息向综合征管系统传递,综合征管系统根据开票信息、与国库对账销号后的入库信息等征收数据,按照《税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车辆购置税应征、待征、入库等科目的核算,并据此生成相关会统报表的车辆购置税数据,不再由《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上传入库数据。

  (四)票证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发放《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等税收票证,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类税收票证的管理。

  四、注意事项

  (一)“新版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可拨打总局呼叫中心技术支持电话(4008112366)进行技术咨询。

  (二)实际推行工作中,如有业务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与总局流转税管理司联系;如有“新版软件”及综合征收系统等方面的问题,可与信息中心联系;对于综合征管软件的业务问题可以与征收管理司联系;如有计统、会计核算及税收票证管理等问题,可与计划统计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赵东辉(流转税管理司) 010-63417735

  王传亮(信息中心) 010-63417634

  于 泽 (信息中心) 010-63417155

  吴月姣(征收管理司) 010-63417822

  朱 音 (计划统计司) 010-63417980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版软件”的推行工作,要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流转税、信息中心、征管、计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新版软件”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推行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时间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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