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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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22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二、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真实、完整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到税务机关进行纸质备案。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二)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照76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其中对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由其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四、景宁畲族自治县企业办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优惠事项备案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景宁县政府确定的具体减免税企业名单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64号)同时予以废止。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出台规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进一步推进了简政放权的贯彻落实。由于各省信息化水平、部分政策执行等存在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将部分优惠事项具体如何操作授权给了省级税务机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浙江省国税局和浙江省地税局联合发布该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除明确“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均应按照76号公告规定办理”外,主要对76号公告中需要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进行了补充。

1、备案实施方式。由于企业办理备案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需加盖企业公章,且税务机关受理该备案表时,应出具受理意见,注明日期,加盖专用印章,但目前网上备案在技术上尚未实现,因此公告明确我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进行纸质备案。

2、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办理。该类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3、景宁畲族自治县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优惠事项办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复函》(浙政办函〔2015〕66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景宁县注册的新办企业,自注册之日起10年内,可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实行减征或免征。具体减免税企业名单由县政府确定。因此公告规定“主要留存备案资料”包括景宁县政府确定的具体减免税企业名单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公告执行时间

76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该公告是对76号公告中需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进行补充,因此也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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