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5]146号
全文失效
1995年6月7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7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的各级各类承包人、承租人、个体医生等纳税义务人,不管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情形之一的。都必须按办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二、各地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通知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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